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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时年84岁的老人姜某惠入住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院。
2024年8月19日上午,老人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姜某英来到养老院,带母亲一同前往银行,将老人两张定期存单通过挂失的方式进行补办后,在该银行柜台取出一张到期存单的20万元存款。此后,姜某英将其中5万元交给养老院,养老院后退还给老人,另外15万元姜某英称购买了保险。
2024年9月初,姜某英联系一办假证人员,伪造了母亲的身份证。2024年9月11日上午,姜某英来到养老院,趁母亲不备,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将母亲真身份证调包,当日下午到银行使用母亲的身份证,将母亲名下的另一张20万元定期存单提前支取。
姜某英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3月26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姜某英辩称,2024年8月19日的第一笔存款是母亲主动将15万元交给她购买社保,并非盗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姜某英盗窃金额仅为2024年9月11日的20万余元,对于姜某英于2024年8月19日盗窃母亲现金15万元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因姜某英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姜某英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老人的女儿黄女士认为,姜某英通过一系列不当手段取走了母亲共计40余万元存款,一审判决已认定其中20万元的盗窃事实,另一笔15万元存款是母亲赠与还是盗窃,成为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老人及黄女士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姜某英赔偿另外15万元。(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