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日发布公告,就《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日。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检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201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2018年中央巡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党组反馈问题中,将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列入巡视整改重点任务。2019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要求,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2019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202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做好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工作。强化培训考核和统一调配使用,提升专业检查能力和水平。
201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人〔2019〕73号),对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在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但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考核标准参差不齐,使用管理要求不一,距离专业化职业化食品检查队伍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统一考核培训标准,明确使用管理要求,强化制度保障,着力推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忠于职守、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相适应的食品检查队伍,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书面调研。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中央文件、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中关于食品安全检查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依据。收集分析全个省(区、市)食品安全检查员建设指导意见、办法、通知等相关文件资料,研究分析各地具体做法特点。借鉴国家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经验,收集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相关制度,在调研基础上,形成起草思路和框架。
(二)开展实地调研。赴北京、广西、安徽等地开展实地调研,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人员座谈交流,了解基层监管工作和人员现状,听取检查员队伍建设意见建议。
(三)开展全面调查。组织各省局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现状、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现状开展全面调查统计,研究分析地方各级监管机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构成、学历、专业、岗位情况,以及地方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人数、构成情况,更加全面地把握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的人员基础、目标方向,对基层同志关心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
(四)开展专题研讨。先次召开专题研讨会,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分别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安徽、贵州、福建、陕西、内蒙古、广东、重庆、甘肃、宁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多名食品安全监管业务骨干、相关专家针对文稿研提修改意见,逐条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及食品安全检查定义、职责分工、管理机构等,包括目的依据、相关定义、职责分工、管理机构、信息化管条具体内容。第二章为资格条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检查员来源组成、基本条件、分级分类管理和资格标准等,包括人员范围、基本条件、分类分级、分级标条具体内容。第三章为培训考核,规定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考核的具体要求,包括总体要求、考前培训、考核内容和方式、报考要求、证书颁发、日常培训、延续与注销、证书变条具体内容。第四章为使用管理,明确了选派原则、优先原则、统筹调配、工作纪律以及延续与注销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等要求,包括使用部门、取得执法证、选派原则、优先原则、统筹调配、工作职责、结果使用、工作纪条具体内容。第五章为履职保障与监督管理,规定了地方应完善保障措施,建立激励及尽职免责机制,为食品安全检查员履职提供条件,包括地方责任、装备保障、激励机制、薪酬保障、人员管理、处理要求、尽职免条具体内容。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相关专业范围,对现有从事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转化进行了补充,规定具体落实和解释权限要求,包括相关定义、现有人员转化、解释权限、实施日条具体内容。
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